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調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104號

聲請人 杜錦河

訴訟代理人 趙玉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建旻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金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原告就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42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犯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未及於原告趙玉女請求之汽車維修費新臺幣(下同)185,000元部分,是原告趙玉女起訴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依法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限原告趙玉女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該部分訴訟,僅就原告趙玉女所請求醫療費、薪資損失等部分為審理。如有變更訴之聲明之情形,請具狀表明之,就財產損害部分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計算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該部分訴訟。

二、車號000-0000號車之車主為錦和國際有限公司,原告趙玉女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補提出錦和國際有限公司出具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敘明該車輛是否已修理,並提出零件、工資分列之發票或收據。

三、請確認原告2人各欲請求被告給付多少金額,並應補正完整之訴之聲明。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趙玉女多少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杜錦河多少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之真意如為其他,則應自行斟酌後,而為其他適法正當之聲明。

四、請確認原告2人各欲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是否均已提供完整之計算式及相關支出憑證。

五、陳報學經歷、工作、家庭、財產狀況。

六、陳報因本件事故受傷是否已請領汽車強制險?如有,請陳報向何保險公司、領得多少金額(原告2人應分列),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七、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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