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重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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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 潘正勝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右列被告因家暴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潘正勝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潘正勝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1年11月13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9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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