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重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 潘正勝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右列被告因家暴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潘正勝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潘正勝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後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以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二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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