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八七號
原告全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佔等案件(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0八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其事實上陳述如附件起訴書所載,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佔等案件,被告甲○○○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另被告乙○○部分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二三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0八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陳憲裕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