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家上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字第51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併提起反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黃科瑜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