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勞上易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97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上訴人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 傅溫秋梅
己○○庚○○辛○○
號丁○○丙○○戊○○前列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7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辛○○、丁○○、丙○○、戊○○及被上訴人傅溫秋梅、己○○、庚○○之被繼承人 傅景鴻 (已於民國96年4月6日病逝)原皆為上訴人僱用之員工,各人之到職日期、退休日期及任職年資、退休金基數各如附表所示,因上訴人公司為24小時全天候,連續性現場作業,採固定三班制,早班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中班為下午
4時至凌晨0時,夜班為凌晨0時至上午8時。上訴人乃針對輪值中班及夜班之工作人員發放夜點費。夜點費係從中班下午8時起算,每小時為新臺幣(下同)45元。該夜點費係被上訴人因常態性工作所得之報酬,具有勞務對價性,且為經常性給與,應屬工資之一部分。而上訴人於被上訴人退休時,雖曾分別給付退休金,惟上訴人於計算退休金時,未將被上訴人每月固定領取之夜點費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致其所給付之退休金分別短少如附表「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被上訴人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5條第1項、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下稱退休規則)第9條第1項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判決: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各如附表「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則以:依勞基法第70條規定,報酬可分為工資、津貼、獎金及其他4種。而員工退休得計算退休金者,以工資為限。另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具備對價性及經常性之給與。本件夜點費之金額係每人一致,並不因員工作業種類、經驗、學歷、智力、技能、勞心度、年資、級職不同而有差異,故不具「對價性」。又所謂經常性乃指不論是否為例、休假日均應照常給與者,本件夜點費係上訴人單方面制定之福利措施,屬任意性、恩惠性之給與,僅於值中班及夜班之員工始得領取,自不具「經常性」。綜上,夜點費並非屬勞基法所稱之工資,不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被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㈢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原審對於被上訴人之請求,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並依兩造之陳明,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予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上訴人聲明不服,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如下,並有被上訴人退休金明細表、計算表、所得明細單各1份附卷可稽,堪予採信:
㈠被上訴人辛○○、丁○○、丙○○、戊○○及被上訴人傅溫
秋梅、己○○、庚○○之被繼承人傅景鴻原係上訴人公司僱用之員工,因上訴人公司為24小時全天候,連續性現場作業,採固定三班制,早班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中班為下午
4時至凌晨0時。夜班為凌晨0時至上午8時,夜點費係從中班下午8時開始計算。
㈡各班之工作性質、地點、環境皆相同,輪值比例也相同,所
有輪值中班及夜班之人員所發給之夜點費均相同,每小時為45元,如無實際值班,則不能領取夜點費。
㈢如應將系爭夜點費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則被上訴人辛○○、
丁○○、丙○○、戊○○、及被上訴人傅溫秋梅、己○○、庚○○之被繼承人傅景鴻所領取之退休金分別短少如附表「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
㈣被繼承人傅景鴻之退休金請求權由被上訴人傅溫秋梅、己○
○、庚○○繼承。被上訴人傅溫秋梅、己○○、庚○○亦未拋棄繼承。
五、兩造爭執之事項為:系爭夜點費之給付是否具有經常性,勞務對價性?是否為工資之一部分而應列入被上訴人退休時之平均工資計算?經查:
㈠按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
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基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故所謂工資,應屬「勞務之對價」及「經常性之給與」。至於其給付之名稱為何,則非所問(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勞基法施行前,工資之意義,亦應同此認定。
㈡查被上訴人受僱於上訴人之工作時間係採24小時3班制輪值
,分早班、中班及夜班。早班自上午8時至下午4時,中班自下午4時至凌晨0時,夜班自凌晨0時至上午8時。此一工作型態,於被上訴人受僱時,即知悉並同意依早班、中班及夜班之3班制為輪值,不論係輪值早班、中班、夜班工作性質、地點、環境皆屬相同,僅服勤時間不同,為兩造所不爭執。則依上訴人公司之工作性質,輪流於夜間工作,乃該公司內3班制員工之一貫性,常態性之工作型態,尚與一般公司行號為應付臨時性之業務需求,偶而為之者有間。且上訴人發給之夜點費,係針對有輪值中班、夜班之勞工所給與,其金額均為每小時45元並從中班下午8時開始計算,並不因工作內容、職階而有差別。惟如未實際值中、夜班,則不得領取此項夜點費等情,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則系爭夜點費之核發,既係輪值中班、夜班之勞工始得領取,而輪值中班、夜班又已成為上訴人公司固定之工作制度,故系爭夜點費之給與,已成為兩造間因特定工作條件所形成固定常態工作中,勞工可取得之給與,為被上訴人因經常性提供勞務所得之報酬,即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之性質,應屬工資。況於夜間工作,不利於勞工之生活及健康,故就此工作內容相同之早班、中班及夜班勞工,給與不同之工資,應屬合理,亦不違反勞基法關於薪資平等原則之規定,則系爭夜點費應屬工資之性質,堪可認定。上訴人辯稱夜點費之發給,並非勞工工作之對價,且不是經常性給與云云,即非可採。
㈢上訴人雖辯以:夜點費之發給,如屬勞務之對價,一般均會
隨作業種類及複雜性、學經歷、技能、勞心度、年資、職級等不同而有差異。惟本件無論被上訴人退休前之工作單位及職級為何,每次輪值中班(自下午8時起算)或夜班,均支領每小時45元之夜點費,應屬上訴人單方面制定之福利措施,而為任意性、恩惠性之給與,非屬勞基法所稱之工資云云。惟查工資報酬中某些項目如伙食津貼、交通津貼等,並不因經驗、學歷、技能、勞力度、勞心度、年資、職級不同而有差異,均係給與相同數額,即係採取一致性之給付。從而上訴人以系爭夜點費之給與有一致性,而抗辯係上訴人單方面制定之福利措施,而為任意性、恩惠性之給與,並非工資云云,自無可採。是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夜點費之給與具有經常性、對價性,為工資之一部分,而應列入被上訴人退休時之平均工資計算,即屬有據,堪予採信。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抗辯系爭夜點費並非被上訴人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具勞務對價性,且非屬上訴人對員工之經常性給與,不應列入被上訴人之工資計算云云,不足採信。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計算渠等之退休金時,未將系爭夜點費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等情,即屬可採。另被上訴人主張渠等應領得之退休金分別短少如附表「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則為上訴人所不爭,亦如前述,從而被上訴人本於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依退休金請求權,請求上訴人應分別如數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退休金,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應如數給付,經核尚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敍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張明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附表┌────┬────┬────┬──┬──────┬──────┬─────┬─────┬──┐│被上訴人│到職日期│退休日期│任職│退休金基數│月平均夜點費│退休金差額│利息起算日│備註││姓名│年/月/│年/月/│年資├──────┼──────┤(新臺幣)│年/月/日││││日│日││勞基法施行前│退休前三月││(民國)││││(民國)│(民國)│├──────┼──────┤││││││││勞基法施行後│退休前六月││││├────┼────┼────┼──┼──────┼──────┼─────┼─────┼──┤│傅溫秋梅│60/06/22│95/06/26│35年│26│3660│172,110元│95/07/27│││己○○│││4日├──────┼──────┤││││庚○○││││19│4050││││├────┼────┼────┼──┼──────┼──────┼─────┼─────┼──┤│辛○○│61/06/27│96/03/18│34年│24│4463│194,913元│96/04/18││││││8月├──────┼──────┤│││││││19日│21│4181││││├────┼────┼────┼──┼──────┼──────┼─────┼─────┼──┤│丁○○│60/11/01│96/03/21│35年│24│4125│190,350元│96/4/21││││││4月├──────┼──────┤│││││││20日│21│4350││││├────┼────┼────┼──┼──────┼──────┼─────┼─────┼──┤│丙○○│62/10/11│96/03/20│35年│20│4260│193,200元│96/04/20││││││5月├──────┼──────┤│││││││9日│25│4320││││├────┼────┼────┼──┼──────┼──────┼─────┼─────┼──┤│戊○○│59/12/20│96/01/03│36年│26│4260│190,636元│96/02/03││││││14日├──────┼──────┤││││││││19│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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