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號2樓(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受命法官於民國96年5月18日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必要,於同日處分執行羈押。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6年8月17日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故應自96年8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柯志民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