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現在臺灣臺東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乙○○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蔡玉雪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希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