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執全字第99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請求強制執行,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假扣押(97年度裁全字第85號),並據以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執行(97執全字第99號)後,迄今未對聲請人合法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裁定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聲請人積欠其債務新臺幣(下同)560,000元,請求聲請人給付為原因事實,聲請本院為上揭裁定後,即以同上開事實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97年度訴字第44號)繫屬在案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85號、97年度執全字第99號、97年度訴字第44號等卷宗查核無訛。是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繫屬中之本案訴訟,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俊吉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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