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兼送達代收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本判決不得上訴┌──────────────────────────────────────────────────────┐│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黃粹蓮 │臺東區中小企銀營業│93年5月8日│75,700元│TRC16274│││││部│││││├─┼─────────┼─────────┼───────────┼────────┼────────┼──┤│2│旭東通信材料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93年5月8日│47,200│31297││││ 黃仁安 │東分行│││││└─┴─────────┴─────────┴───────────┴────────┴────────┴──┘以上與正本無異。
書記官陳俊吉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