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79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7919號)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減刑,本院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按數罪併罰有2以上裁判,對易刑折算標準不同,均已確定,減刑後合併定執行刑時,其易刑之折算標準,依刑法第
2條第1項但書意旨,應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定之,故本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仍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附此敘明。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
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3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6月14日│95年8月10日│95年8月23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797號、第│第25797號、第│第25797號、第│││26840號│26840號│26840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2286│95年度易字第2286│95年度易字第228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4月10日│96年4月10日│96年4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2286│95年度易字第2286│95年度易字第2286││││號│號│號││確定├───┼────────┼────────┼────────┤││判決確│96年10月16日│96年10月16日│96年10月16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有期徒刑1月又15│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日,如易科罰金,│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以新臺幣1,000元│││日│折算1日│折算1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8月25日│95年9月5日│95年8月25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797號、第│第25797號、第│第25797號、第│││26840號│26840號│26840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2286│95年度易字第2286│95年度易字第228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4月10日│96年4月10日│96年4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2286│95年度易字第2286│95年度易字第2286││││號│號│號││確定├───┼────────┼────────┼────────┤││判決確│96年10月16日│96年10月16日│96年10月16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有期徒刑1月又15│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日,如易科罰金,│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以新臺幣1,000元│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9月13日│95年10月5日│95年10月15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797號、第│第25797號、第│第25797號、第│││26840號│26840號│26840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2286│95年度易字第2286│95年度易字第228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4月10日│96年4月10日│96年4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2286│95年度易字第2286│95年度易字第2286││││號│號│號││確定├───┼────────┼────────┼────────┤││判決確│96年10月16日│96年10月16日│96年10月16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有期徒刑1月又15│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日,如易科罰金,│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以新臺幣1,000元│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編號│10│││├───────┼────────┼────────┼────────┤│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3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797號、第│││││26840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2286││││││號││││事實審├───┼────────┼────────┼────────┤││判決│96年4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2286││││││號││││確定├───┼────────┼────────┼────────┤││判決確│96年10月16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