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原告 陳燈輝
盧亞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 律師被告 潘信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蘇品樺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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