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勞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聲字第1號聲請人羅炘坪相對人超航保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縣政府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㈢項關於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應為之給付新台幣叁萬柒仟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㈠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㈡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㈣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第3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99年11月15日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5萬7,000元(誤載為:3萬8,500元)在案,爰聲請裁定准予將相對人於99年11月15日所簽定之調解成立紀錄,薪資3萬8,500元【(100年)1月還2萬元,公司同事借款1,500元由公司清償,故5萬7,000元-
2萬元+1,500元=3萬8,500元】得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於97年7月3日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之調解方案為:「...㈢...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前述積欠工資,且不扣款。前述積欠工資新台幣伍萬柒仟元整,勞資雙方同意以分二期給付,於99年12月
5日給付第一期新台幣叁萬元整,第二期100年1月5日給付第二期新台幣貳萬柒仟元整,由資方直接匯入勞方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如有一期未付,其餘未到期部份均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有聲請人提出之桃園縣政府99年11月30日府勞資字第0990474665號函及所附99年11月1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稽,堪信為真實。又上開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惟依聲請人所述計算方式(相對人還2萬元,係先抵充上開解調方案相對人同意給付之薪資
5萬7,000元,經抵充後),相對人目前僅積欠聲請人薪資
3萬7,000元未付,至於,聲請人之後一併加計「公司同事借款1,500元由公司清償」部分款項,顯非在上開勞資爭議調解之範圍內,自無從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是以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關於相對人積欠「薪資3萬7,000元」部分,洵無不合,應予准許,其餘「公司同事借款1,500元由公司清償」部分款項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葉靜瑜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