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亡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亡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98年度亡字第46號聲請人 陳進 和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葉臨時死亡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葉臨時(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最後住所:○○縣○○鄉○○村○鄰○○○○○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葉臨時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葉臨時(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村0鄰○○000號)為聲請人之父親,失蹤人於94年1月3日以後因老人癡呆症失智走失,即未歸返,迄今生死不明,聲請人前曾聲請鈞院以98年度家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事件催告,並於98年3月9日登載於報紙,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的信息,為此依法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按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失蹤人葉臨時(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生蹤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村0鄰○○000號)於94年1月3日因老人癡呆症失智走失而失蹤,,未再歸返,生死不明,迄今已逾4年,聲請人前曾就上情聲請本院以98年度家催字第1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98年3月9日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惟迄今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信息等情,業經聲請人及證人即聲請人之子○○○到庭陳述明確,且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並有聲請人所提中國時報報紙附卷可憑,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查本件申報期間已於98年10月9日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於葉臨時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宣告。
㈡失蹤人葉臨時自94年1月3日失蹤,計至97年1月3日屆滿3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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