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205號聲請人 周元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帳戶,究為該銀行何(分)行所開立之帳戶?並提出該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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