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7號聲請人 王品雁 (原名 王筑靖 )相對人 吳佳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民國108年3月29日所為之108年度聲字第187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人欄位「王筑靖(原名王品雁)」應更正為「王品雁(原名王筑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及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8年3月29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羅立德
法官蔡牧容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陳立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