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沙補字第230號
原   告 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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