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沙補字第230號
原 告 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