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小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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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丁○○
           8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参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內者,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首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於
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上訴,亦有效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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