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簡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五萬零五百八十
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二千四百九十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七十七條之
十六,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