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86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 彭瑞光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