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聲請人 余佳蓁 (原名 余爾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芝婷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4人×10份×43元=1,720元)。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5年2月9日起至107年2月9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五、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聲請人自105年2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2.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三)必要支出數額,含聲請前2年之所有「個人」必要支出數額,且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暨說明下列事項:
1.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房屋租金17,000元之部分,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僅與其子孫○○共同居住於租屋處?如是,請說明僅聲請人及子孫○○有何每月支出租金高達17,000元之必要性?如否,請說明與聲請人共同居住者為何人?該他人有無與聲請人共同負擔房屋租金?如有,該他人分擔之數額為何?如無,請說明該他人無法分擔之原因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伙食費9,000元之部分,請說明聲請人個人與子孫○○每月支出伙食費之數額分別約為若干元?
3.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日用雜貨3,000元、通訊費1,10
0元之部分,請說明有何每月支出日用雜貨高達3,000元、通訊費1,100元之必要性?並提請出相關單據佐證。
4.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其子孫○○之教育費7,000元部分,請說明有何每月支出教育費高達7,000元之必要性?有何支出補習班費之必要性?其子孫○○未能參與學校所開設之課後輔導課程而需參加補習班之原因為何?
5.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醫療費用1,000元之部分,請說明係何家人看診所支出?有何長期就診之需求?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交通費1,000元之部分,請說明聲請人之上、下班交通路線、油資之計算方式為何?並請提出相關單據佐證。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1.應分擔其子孫○○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孫○○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並應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其子孫○○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05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上開資料均需為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列印)。
2.說明其子孫○○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何(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說明應受扶養人孫○○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詳細說明聲請人之前配偶 孫安傑 未能負擔孫○○扶養義務之原因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應分擔其父 余豐文 、母 黃美容 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余豐文、黃美容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並應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余豐文、黃美容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05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上開資料均需為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列印)。
6.說明余豐文、黃美容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何(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余豐文、黃美容之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說明應受扶養人余豐文、黃美容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領取之金額為若干、自何時開始領取?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陳報下列事項: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三)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之案件?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強制執行案件係繫屬於何法院?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表、執行命令等)。
(四)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五)聲請人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八、提出下列文件:
(一)聲請人前配偶孫安傑之105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7年6月以後列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均未能提供,亦請陳報孫安傑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聲請人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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