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943號債權人 陳秀鳳 上列債權人陳秀鳳因與債務人 陳俊良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秀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未於聲請狀狀尾簽名或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俊良(住彰化縣○○鄉○○村○○路○○巷○○弄○○號)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