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38號原告 林鉉 閎訴訟代理人 王思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頌恩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15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