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41號原告 蘇宸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坤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