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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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即原告乙○○○相對人即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相對人甲○○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捌仟零陸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二○八號判決聲請人即原告勝訴,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雖經聲請人提起上訴(本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五號),聲請人嗣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姜麗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附計算書第一審裁判費四千零二元。
送達費六百八十元。
鑑定費四千元。
二萬八千零五十六元。
勘驗旅費一千二百元。
本件送達費六十八元。
合計三萬八千零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