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一七號
聲請人 大衛麥貝恩
安妮‧麥貝恩右二人共同代理人 黃荔芬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林駧 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葉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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