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1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嬉娘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奇楨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989,0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9,8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最高法院72年2月22日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