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5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北縣八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各編號所列日期,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犯如附表各編號之犯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