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4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96年度易字第475號),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月27、28日犯竊盜
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475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5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查,受刑人甲○○於96年1月27、28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
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475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5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件可稽。茲檢察官聲請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