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通明 代理人 陳新三 律師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債權人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岡山秀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1件在卷可稽。又本院於97年12月19日所製作之債權表,業於98年1月5日、98年1月6日送達債權人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等未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而確定,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依序為4,016,338元、2,903,11
1元,合計為6,919,449元,此有債權表及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參。債權人就聲請人以「每月1期、共分96期,每期清償21,000元、合計清償總額為2,016,000元」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以及本院98年4月1日雄院高97司執消債更水字第219號函內容為「請於文到10日內,就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確答,即視為同意」之通知函,分別於98年
4月14日、98年4月13日收受,債權人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未於法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而應視為同意。準此,本件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過半數(本件為全部),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
2分之1(本件債權額為全部),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此外,再參酌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婉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史華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