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2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268號聲請人 許美雪 相對人 劉鳳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鳳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劉鳳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