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04號聲請人 尤櫻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文慈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00,000元,應繳新台幣2,000元之聲請費)。
二、完整的他項權利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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