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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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82號
聲請人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亭延
訴訟代理人 張春本
按聲請許可承當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其向本件訴訟被告 賴泓安 買受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規定聲請承擔訴訟等語,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聲請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