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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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02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徐天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捌仟捌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天行於民國89年04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89年04月14日起至民國93年04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9日止累計201,847元正未給付,其中62,572元為本金;120,815元為利息;18,46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徐天行於民國90年0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9日止累計921,302元正未給付,(其中238,071元為本金,683,23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徐天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9日止累計495,658元正未給付,其中131,518元為消費款;357,531元為循環利息;6,60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宋翠玲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0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天行│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62572││8月30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徐天行│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31518││8月30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徐天行│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38071││8月30日││算之違約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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