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7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96年度聲減字第1531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農曆春節期間起至96年2月12日止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嘉簡字第671號(偵查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5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嘉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