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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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6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樓(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3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4、5、6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4、5、6所載,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載時間犯附表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5、6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
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月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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