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6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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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6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617號聲請人甲○○
號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明坤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慕先┌───────────────────────────────────────────────────┐│股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6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