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0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陳淑卿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97年1月8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15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蔡美華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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