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八八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八八八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陳得利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