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3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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