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3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四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四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