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丙○○
己○○乙○○丁○○戊○○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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