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6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6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1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經強制戒治完畢後,又再犯本罪,足認悔意不堅,惟因被告犯後已知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且施用毒品屬自戕行為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