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928號聲請人通達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掛失止付通知人為發票人,已將支票交付他人,聲請人非票據權利人,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蘇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