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淑蘭 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士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洪秀虹附表:
一、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交通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日常生活用品費、勞健保費、教育費、醫療費、稅賦開支)。
二、提出由雇主出具之101年1月至5月份之薪資單(含獎金、津貼、加班費)、最新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又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之。
三、聲請人、子女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提出最新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交通工具行照影本、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
100年度扣繳憑單影本)、最新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據聲請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所載,租賃期限至101年3月9日止。請提出載明有效租賃期限、租賃住址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及每月實際支出租金6,000元之證明(如房租匯款轉帳記錄、房東房租簽收紀錄)。
六、說明前配偶 吳明志 目前是否負擔支付子女扶養費?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子女之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聲請人最新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