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255號聲請人 戴燕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啓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啓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確認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二、釋明本件請求各該票據之提示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