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80號上訴人 王寶珠 被上訴人 楊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80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萬元(即房屋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