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254號聲請人 陳淑妡 代理人 楊儒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匯豐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匯豐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