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2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2458號聲請人 張昭男 即行得利國際商行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發票日民國102年10月1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發票日102年1月10日不符,請 陳明 正確之支票發票日期;如發票日為102年10月1日,請提出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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