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384號聲請人 楊偉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英琦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票號:TH0000000)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同未記載,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